武汉因民事案件枪杀律师,或许法院的解封程序也要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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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民事诉讼中财产被冻结查封,湖北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雷俊对原告方代理律师薛伟幸心生不满,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在薛伟幸的办公室将其枪杀。
澎湃新闻2023年8月19日从权威渠道了解到,武汉市中院今年4月27日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雷俊一审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判处死刑。
雷俊说,开庭前,薛伟幸作为代理律师,申请对他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也对他的对公账户、个人账户、房产、车辆以及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全部进行冻结。
2020年8月,法院主持民事调解。调解的结果是鲲翔建筑公司分期偿还债务,雷俊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连带责任。
雷俊提出对他的对公账户和车辆解封,这样他就可以开展工作并接收工程款。
法院同意解封雷俊公司对公账户并解冻了一辆车。
雷俊说,他认为解冻工作应该是薛伟幸去申请,但薛伟幸要他去跑。他跑了一周没办成,就蛮烦薛伟幸。后来公司账户一直也没得到解冻。因为工程款结不回来,就形成恶性循环,他越来越恨薛伟幸。
因为民事纠纷就对代理律师有意见,然后枪杀律师,这样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
但我想,这个案件中有关法院是不是也值得反思一下?
大家知道,对公账户涉及缴纳税款、员工工资以及社保等各种经营事宜,你查封了会给企业造成多大麻烦?
既然是被告申请解封,原告同意解封,法院也同意,为何一个星期都不给人家解封?
我在前几天曾经写过佛山某区法院也有这样的事。
今年5月份,老王好心帮助某法院调解了一起民事案件。
该法院冻结了被告的个人账户,上面有10多万元,而且根本没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这个案件原告的撤诉裁定出来了,但李先生的解封还不容易。因为根据该院的自我规定,你被告要申请解除查封,如果原告不申请,在出了撤诉裁定的情况下,要被告提交书面申请才行。
于是,我开始了在该院的电话奔波。
找审判庭的书记员,她说:我们审判庭管不了执行庭。
找到了执行庭保全组,他说:我就是管实施的,你得要立案法官出解除裁定。
找到了立案法官,她说:我1年作18000份保全裁定,你不提交申请,我怎么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她说:我们是立案的,不能过问审判,我怎么知道撤诉了没有?
就这么明确的规定,还要被告提交申请吗?
但该院的说法是:要。
我找了该院院长,在按规定进行了过问登记后,他答应问问情况。
但当事人等不及,于是6月12日寄交了申请,我想也好,省得我麻烦。
6月20日,高先生又催我进展,我正好在北京开会,回答晚几天回复。
6月27日,我回了佛山,也在这一天终于,解封成功了。
这就是50岁的老王做的好事:历时4个月,耗费电话无数,生了一肚子又一肚子的气。
这就是我们的司法,你做点好事都不容易。
想想老王的经历,我就很能理解武汉这个恶性案件的发生。我当然不能说杀人是正确的,特别杀的还是对方的律师,律师不过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只想说:
武汉这家法院还有佛山这家法院甚至全国的有类似情况的法院是不是都应该反思一下,这起恶性杀人案件与法院的工作作风、工作流程有没有关系?
你总不能说他杀人不对,你判他死刑,但这事的根源是不是在法院身上?
2023年8月20日星期日